發(fā)布時間:2019-02-14
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(fā)的《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》第八條明確規(guī)定:實施分類評價。按照教育發(fā)展水平,對珠三角地區(qū)(包括廣州、深圳、珠海、佛山、惠州、東莞、中山、江門和肇慶等9市)和粵東西北地區(qū)(包括汕頭、韶關、河源、梅州、汕尾、陽江、湛江、茂名、清遠、潮州、揭陽和云浮等12市)分別進行評價。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(fā)的《〈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〉實施細則》在評價方式上未做明確表述。
掃一掃在手機上打開當前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