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鹽田區(qū)人力資源局發(fā)布時間:2023-11-20
深圳市鹽田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公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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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受理程川銘等10人訴你勞動爭議案件(深鹽勞人仲案【2023】446-451、453、454、456、458號等10宗)已辦結。現(xiàn)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向你公告送達上述案件仲裁裁決書。裁決結果如下:
一、確認申請人陳敏與第一被申請人在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7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;
二、確認申請人程川銘、朱耀林、王雪柵、張淑倜、朱夢錦、李海怡、王麗娟、陳祥宇、劉紫琳在2020年5月11日至2023年7月30日期間分別與第二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(詳見明細清單);
三、第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陳敏2023年5至7月份期間的工資人民幣24123元;
四、第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程川銘等9人2023年5至7月份期間的工資共計人民幣90094元(詳見明細清單);
五、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。
兩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(nèi)履行以上裁決事項。
本公告已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張貼于深圳市鹽田區(qū)鹽田街道東海社區(qū)洪安路1號泊郡雅苑144。你可到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(qū)深鹽路2130號文化藝術中心一層深圳市鹽田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領取仲裁裁決書(聯(lián)系人:何書記員,電話:25221393)。在公告期內(nèi)領取的,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。逾期未領取的,自張貼之日起經(jīng)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。
上述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,如你不服上述裁決,可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向人民法院起訴。逾期不起訴,上述裁決書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特此公告。
深圳市鹽田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
附表:程川銘等10人明細清單(單位: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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