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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發(fā)布時間:2017-05-10
答:《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第十二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,可以延長五日;因生產經營困難,需延長五日以上的,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,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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