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鹽田區(qū)人力資源局發(fā)布時間:2021-03-03
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必備條款?
答: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,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:
?。ㄒ唬┯萌藛挝坏拿Q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;
(二)勞動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;
?。ㄈ﹦趧雍贤谙?;
?。ㄋ模┕ぷ鲀热莺凸ぷ鞯攸c;
?。ㄎ澹┕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;
(六)勞動報酬;
?。ㄆ撸┥鐣kU;
?。ò耍﹦趧颖Wo、勞動條件和職業(yè)危害防護;
?。ň牛┓伞⒎ㄒ?guī)規(guī)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。
勞動合同除前款規(guī)定的必備條款外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、培訓、保守秘密、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。
掃一掃在手機上打開當前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