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鹽田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管局發(fā)布時間:2017-11-15
第一條 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(qū)(以下簡稱特區(qū))的正常經濟秩序,查處無照經營行為,根據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結合特區(qū)實際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無照經營行為包括下列行為:
?。ㄒ唬┪唇浌ど绦姓芾聿块T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(yè)執(zhí)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;
?。ǘ┑怯浿鞴軝C關吊銷其營業(yè)執(zhí)照后,繼續(xù)從事經營活動的;
(三)辦理注銷登記后,繼續(xù)從事經營活動的;
?。ㄋ模┏龅怯浿鞴軝C關依法核準的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;
?。ㄎ澹┮猿鲎?、出借、轉讓等非法方式取得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從事經營活動的;
(六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主管部門。
市、區(qū)人民政府綜合執(zhí)法部門,在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范圍內行使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職權。
稅務、公安、城管、國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,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。
第四條 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應當堅持取締與疏導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。
?。ㄒ唬┱{查、詢問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及個人;
?。ǘ┎殚啞椭婆c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、票據、賬簿等資料;
(三)封存、扣留與無照經營有關的資料、設備、工具、原輔材料、產品(商品)等財物;
?。ㄋ模┎榉鉄o照經營場所;
?。ㄎ澹┓?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六條 依據前條第(四)項規(guī)定查封無照經營場所的,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:
?。ㄒ唬o照經營場所是違法建筑的;
?。ǘ氖挛:θ松斫】?、危害公共安全生產經營的;
(三)無照經營且造成一定后果的;
?。ㄋ模┓?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七條 在查處無照經營活動中,需要實施或者解除封存、扣留、查封等強制措施的,應當根據職責權限,書面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人批準。
當事人接受處罰后,應當及時解除封存、扣留、查封措施。
第九條 采取封存、扣留措施時,執(zhí)法人員應當場出具封存或者扣留財物通知書和開具財物清單,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,并交當事人一份;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,應當由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見證,無見證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的,可以由兩個以上執(zhí)法人員注明情況。
被封存、扣留的財物,應當妥善保管,嚴禁動用、調換或者損毀。
被封存、扣留的易腐爛、變質及其它難于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,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留取證據后可以先行依法拍賣、變賣或采取其他措施妥善處理。
第十二條 對無照經營者,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,并視情節(jié)輕重給予下列處罰:
?。ㄒ唬┝P款。對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,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對以合伙企業(yè)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,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;對以個人獨資企業(yè)或者以個體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,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;其他無照經營的,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。
?。ǘ]收違法所得;
?。ㄈ懿唤邮芡V菇洜I活動決定的,還可以沒收與無照經營有關的資料、設備、工具、原輔材料、產品(商品)等財物;
以上處罰可以單處,也可以并處。
第十三條 以出租、出借、轉讓等方式為無照經營者提供企業(yè)營業(yè)執(zhí)照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該企業(yè)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。
以出租、出借、轉讓等方式為無照經營者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(yè)執(zhí)照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該個體工商戶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十四條 為無照經營者提供有關證明、合同、票據、銀行賬戶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沒收其違法所得,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。
為無照經營者提供設備、工具、原輔材料、經營場所等經營條件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沒收其違法所得,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。
第十五條 當事人動用、調換或者轉移被依法封存的財物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繳回,并處以被動用、調換或者轉移財物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;逾期未能繳回的,處以被動用、調換或者轉移財物價值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。
對貪贓枉法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、濫用職權的,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予以賠償。
第二十條 本規(guī)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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